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工业用地容积率: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别规矩或职业出产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出产工艺有特别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8。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内总修建面积与项目总用地上面积的比值。
核算公式:容积率=总修建面积/总用地上面积;修建物层高逾越8米的,在核算容积率时该层修建面积加倍核算。
一、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具体的计算规则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以下举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
1、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2、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7、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8、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值。
9、本规则规定的数值均含本数。
10、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我委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二、容积率存在的问题
1、地方不积极
少数地方对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仍然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进展缓慢,工作成效不大。有的自查自纠不深入不扎实,基础性工作薄弱,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还存在着零问题、零案件的情况;有的上报情况不及时,数据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况。另外,一些地方对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视不够,一些明显与《城乡规划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清理纠正。
2、查办力度低
当前,群众投诉反映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举报量依然居高不下,但一些地方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不够有力,查办案件的力量投入不足,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少数省(区、市)对两部转办案件不够重视、不够严肃,有的对两部要结果的案件不予回复或回复时间超期过长;有的对转办案件不直接进行调查处理,转交投诉涉及的地市城乡规划部门调查处理,甚至回函直接转呈下级报告,对需核实的问题,不下判断、结论,不提整改意见措施。2009年,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共向各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发转办函83件,其中要求按期回复结果的有51件;截至2010年2月12日,已收到回复42件,9件尚未回复。
3、程序不规范
各地对于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做法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少数地区存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决定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现象,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对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另外,一些城市控规覆盖面小,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缺乏控规依据,规划条件审批随意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