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在北京工作时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
1、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拿着个人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