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67条第3款规定,被告不按期提交 答辩状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提交答辩状是违反行政 诉讼 程序的行为,同时也是放弃了一次反驳的机会。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 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