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提供正常劳动可分两种情况:
1、本人原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由于旷工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非本人原因。这种情况也很多,如,劳动者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本人的标准工资,6个月以上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如,因企业任务不足等而造成劳动者停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一、在医疗期内职工有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