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如果写一个人的名字就是属于其单独所有的,写两个人的话要看两个人是否约定了共有的性质,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家庭关系的话就被认为是共同共有,不具有家庭关系则认为是按份共有。如果两个人属于夫妻关系,且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论是否写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产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具体如下:一,房产属于单独所有的话,不动产要进行变更登记,不需经其他人的同意、签字。二,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要经过共同共有人全部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三,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如果没有约定且不能证明自己的共有比例,则按照各占有50%进行分配,按份共有人可以处置自己所有的部分,不需双方都同意。
一、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二、婚后一方出资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出资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