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是在自然环境中产生并生存的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一)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二)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三)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四)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会利益。
一人有限责任有诸多优点的同时,也有起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二、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
2、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缴纳税种: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出资金额: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出资金额限制;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金额最低为十万元。
5、转投资不同: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