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