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有。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产假期间产妇领取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