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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2023-10-01 来源:易榕旅网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正确反映出客观经济关系对破产法的基本要求这种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要求上层建筑中的法与其相适应,因而使当时的破产法带有极其野蛮的特点,其抵债的范围不仅仅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且也包括了债务人的生命、名誉、自由和肉体。超过了文明时代的只有财产才能作为破产法的唯一客体的范围,使自救的范围非常大。因此,自救原则反映了这种客观经济关系,在当时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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