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及厂房建设审批办理流程1、土地规划调整报批(企业-国土局-省国土厅);2、获取批文;3、农转用报批(地方政府-省政府);4、获取批文;5、招拍挂(缴保证金,国土局);6、成交确认书(国土局);7、出具提供建设用地的通知(当地政府文件);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9、出具蓝线图(地方政府或园区);10、出具红线图(国土局出具盖章);1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12、环评报告表或登记表或报告书(环保局);13、立项核准或备案(发改局);14、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15、签订出让合同(国土局);16、缴交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等;17、办理土地证(国土局)。18、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局);1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公安局);20、人防申报(人防办);2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或建设局);22、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局);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24、竣工消防验收(公安局);2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局);26、房屋产权证(建设局);27、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局城建档案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