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产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