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办人;分包人; 转包人; 施工资质; 无效; 验收; 结算;
【要点提示】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北京某农工商公司(简称业主)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11月完成并交付给甲公司。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一审审理中,乙公司、甲公司均确认甲公司已支付447万元,尚欠工程款149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和业主一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责任。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业主是否已经向甲公司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和业主应否与甲方承担连带给付工程价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就涉案工程存在甲公司无施工资质并违法分包的行为,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