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决定。
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说明:
1、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其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
2、如果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其不能再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
3、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综上所述,对于保修期限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但根据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