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治审查)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