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权利有: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价结果的审查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价结果不时,有权提出审查。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撤销者和被撤销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补偿配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⑴请求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回避⑶请求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⑶请求听证主持人回避⑶请求仲裁人员回避⑶请求审判工作人员回避的主要义务是:
1、根据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配置协议。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离。
3、使用旋转用的房间,按时退出旋转用的房间。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
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6、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停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