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