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提供毒品,包括向朋友提供毒品使其吸食,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既违反国家规定,又危害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予以惩治。依法惩治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一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应当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指无偿提供。如果向他人提供毒品,收取钱财的,则属于贩卖毒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另外,《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犯罪行为。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和有关犯罪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