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都只是属于民事违约,而不构成诈骗。收钱不办事不退钱,数额超过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能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小,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即使事情没办成也不影响定罪。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行为的常见类型: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12、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