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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原告对被告反诉意见如何回答

2023-10-02 来源:易榕旅网

一、借款合同中反诉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承认原告的起诉后,可以进行反诉,反诉就是反过来起诉原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及进行正、反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提起反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在于要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3、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

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双重身份。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有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被告(次债务人)能否向原告(债权人)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小编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代位诉讼过程中,作为次债务人的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从反诉具有对抗性的角度来理解,对原告完全可以提起反诉。因为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同时还因为,凡是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抵销的抗辩、同时履行的抗辩等,都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是这种抗辩权一般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借款合同中反诉如何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承认原告的起诉后,可以进行反诉,反诉就是反过来起诉原告的行为。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法妞问答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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