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不具法律约束力,一方可随意解除,财产纠纷应妥善处理;婚前赠与视为赠与,无返还义务;但有条件赠送的应酌情返还,定情信物一方要求返还也应妥。
法律分析
婚约即为订婚,男女双方为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时只需通知对方,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若因一方解除婚约而产生财产纠纷,应根据交付财产时的动机、目的及财产的价值来区分情况,并妥善处理。
在婚约期间,男女为增进感情而无条件主动赠送给对方的价值不高的礼物等,视为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但对于为达成结婚目的而有条件地赠送的较高价值财产,赠送方要求返还时,应酌情返还。若属于男女双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还,也应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