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30天内未答复即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比例按出资比例确定。如公司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框架和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步骤,用于管理和监管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首先,需要制定股权转让计划,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接下来,需要进行股权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然后,进行公告和招标程序,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最后,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交割手续。在整个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
结语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他们的意见,若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责任购买这部分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则需遵守。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步骤,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合法性和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