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争议由人民政府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纠纷类型:
1、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
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发生;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
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拿笑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
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等,造成纠纷。
综上所述,土地所耐尘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差弊下简称争虚或族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团州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