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低保的条件:
1、没有一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能力赡养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居民;
2、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领取最低工资后,或者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一、低保的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领取低保金,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二、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5、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6、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7、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