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时的抚恤办理程序。伤残评定和抚恤金标准都参照相关法规办理,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牺牲则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批准。
法律分析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致残时,会根据现行的审批权限和评残办法进行评残。对于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和补办评残手续以及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方面,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办理。
二、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牺牲时,将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批准,并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执行。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致残或牺牲时,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和评定。相关部门将参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请注意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细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