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遗嘱需满足四个条件方可生效: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真实表达遗嘱人意思;遗嘱内容须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签名须亲笔,涂改处需签名并注明时间。遗嘱中应注明立遗嘱的时间,未注明或不具体的无效。遗嘱只能处分自己财产,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书写不规范、多份遗嘱冲突时,先写的无效。
法律分析
书面遗嘱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才可以生效:
1、书面遗嘱需要有遗嘱人的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具体的遗嘱订立日期;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2、设立遗嘱的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书面遗嘱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4、书面遗嘱的内容必须要合法,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如果一份遗嘱中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无效。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先写的无效。
结语
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条件: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遗嘱的自书要求严格,签名和日期必不可少。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能力和遗嘱先后的依据。遗嘱必须明确处分自己的财产,否则无效。书写不规范、多份遗嘱冲突都会影响遗嘱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