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二)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有哪些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涉及遗嘱见证人的选任问题。民事主体是否有充当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遗嘱订立真实性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则不是适格的见证人。第二,见证人需要自身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这是为了保障见证人的中立性,防止见证人事后为自身利益篡改、伪造遗嘱。
就见证能力而言,见证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法律推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正确认知遗嘱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和后果。(二)见证人在完成遗嘱见证任务时神志应当处于清醒状态。见证人如果由于醉酒、吸毒等原因处于间歇性失智状态,则应不具备见证能力。(三)见证人需要具备见证特定形式遗嘱的相关能力,例如,盲人由于视力障碍,往往不具备见证能力;对于代书、打印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文字阅读能力;聋哑人对于录音录像遗嘱往往不具备见证能力;等等。
就利害关系而言,见证人首先不应当是遗嘱中涉及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其显然不具有利益中立性;其次不应当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些主体有较强的动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谋取利益。
二、哪些人不能充作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