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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刑事减轻处罚可以减轻到什么程度

2024-03-01 来源:易榕旅网

刑法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不仅包括减少刑期,还包括减少刑期,还可以减少到免除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不仅包括减少刑期,还包括减少刑期,但不能减少到免除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减少刑期,而不是减少刑期,更不用说免除处罚了。在我看来,第一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到免除处罚,这人为地混淆了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的界限,因此是错误的。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是平行的,其界限必须明确、明确,不得重叠或交叉,否则法律将失去严密性和逻辑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是减少刑期,不包括减少刑期,没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减轻处罚是一种减轻刑期的结论,而减轻刑期本身是不正确的。因此,减轻刑期本身也可以从理论上推断出不同程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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