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夫妻间通过离婚将财产和债务分别承担的行为,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可以找夫或妻一方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间在离婚时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内部约定,但内部的约定只对夫妻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财产所有权都给女方,债权人仍可以找男方或女方承担全部债务。一方在承担完全部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另一方要求承担。
安嘉律师提示,不要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而选择离婚,离婚后不能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