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