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担保人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下,可申请取保候审。担保人需满足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的条件。担保人的责任包括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法律规定行为,并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嫌疑人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什么
在嫌疑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情况下,能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人能够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只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就能够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1、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法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承担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嫌疑人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只要具备履行担保义务、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的条件,就可以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保证人的责任包括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以及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串供,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