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新生儿上户口应办理的手续有:
1、先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等人员,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户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
3、户口登记机关经过审核查证后,材料齐全完备的应该进行户口登记,发放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