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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鉴定怎么办2023

2023-11-27 来源:易榕旅网

工伤鉴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争议可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工伤鉴定需在当地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双方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二次鉴定。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工伤鉴定需满足两个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伤情恢复不是唯一决定鉴定时间的因素。

法律分析

一、不服工伤鉴定怎么办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不服一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处理的结果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了仲裁之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民事诉讼。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鉴定在哪个部门去鉴定的

工伤鉴定要去当地的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果经过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申请人达到工伤标准的,那么申请人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如果双方对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那么也可以申请进行二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进行工伤鉴定,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被认定为工伤;第二、病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所以,不同伤情,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而且不完全取决于伤情恢复的情况。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伤鉴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伤鉴定需前提条件为被认定为工伤且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工伤鉴定应前往当地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若双方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二次鉴定。请注意,民事诉讼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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