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三,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赔偿与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监管机关投诉,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一、保险理赔需要哪些程序
1、立案查勘;2、审核证明和资料;3、核定保险责任;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交强险理赔期限内容
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通知期限是保险条款规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此事故通知保险公司的期限。
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
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