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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类型?

2023-11-25 来源:易榕旅网

违法分包的情形及合法分包的条件。违法分包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经认可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等行为。合法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仅限非主体结构施工,并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违法分包违反合同约定且未经认可,或分包给无资质人员且不参与现场管理。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属违法分包。

法律分析

一、违法分包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违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为防止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层层分包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实际用于工程的费用减少的问题,分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对工程建设项目只能实行一次分包。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二、承包人合法分包应具备哪些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体结构的施工;

3、相对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允许分包的情况之下,必须是通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在相应的合同当中是有明确的说明,否则将其进行分包是处理违法的,同样的,分包给不具有建设资质的人员,也是属于违法分包。

结语

合法分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其次,分包的内容只能是工程的部分工作,且不能包括主体结构的施工;最后,分包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违法分包指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或者分包后不参与现场管理等行为。在允许分包的情况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分包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样地,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人也属于违法分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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