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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4-02-16 来源:易榕旅网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主体之间就物权认定方面发生争议。这种争议主要表现为:对某人是否对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一方认为其无权,而另一方认为其有权;对物权的支配范围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

(2)利害关系人一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但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提起。比如,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可以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提起;关于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可以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起。一般而言,行政部门的裁决都不是最终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确认的类型不同,包括确认所有权请求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请求权。请求确认所有权之争执通常发生在物的真正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而请求确认他物权之争执通常发生在他物权人与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与其他人之间。

一、挖掘机所有权如何认定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除了《民法典》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确认物权(所有权)。然而,对于物权的确认是在物权的归属还处于待定状态,即此时的物权人是不确定的,而从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来看,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

二、买卖已经交付如何确权

房屋买卖后,已经交付房屋的,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才转移。如果就房屋权产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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