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执法人员数量、出示证件、查清违法事实、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同时还明确了简易程序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