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当场出具认定书;一般程序适用于需要审核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在一定时间内制作认定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的出具: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二、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对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根据情况尽快认定责任,并通知双方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出具:在其他一些交通事故中,若交通警察对事故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核,或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部同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则适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拓展延伸
保险公司争议:车辆碰撞责任引发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交巡警判定28责任,但对方保险公司却不认可这个判定结果。保险公司认可的是37责任。这引发了一场关于车辆碰撞责任的纠纷。双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保险公司的不认可使得解决纠纷变得更加复杂。这种争议不仅仅涉及到责任的界定,还牵涉到交巡警的判定权威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解决这样的争议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专业的律师支持。双方应该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结语
在这个案例中,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交巡警判定28责任,但对方保险公司却不认可这个判定结果。保险公司认可的是37责任。这引发了一场关于车辆碰撞责任的纠纷。双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分歧,保险公司的不认可使得解决纠纷变得更加复杂。这种争议不仅仅涉及到责任的界定,还牵涉到交巡警的判定权威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解决这样的争议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专业的律师支持。双方应该通过合理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维护各自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赔 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