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但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