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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份发行方式

2024-02-12 来源:易榕旅网

一、法条原文: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发行股份的方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只能采取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即发起人的募股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以后,发起人不能自己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而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涉及人数众多,由发行人自己发行股票工作量太大,不利于其募足应发行的股份;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即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对发行人的发行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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