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的待遇及个体经营优惠政策:退伍士兵可享受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伤亡保险金和退役医疗保险金等待遇;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获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用人单位招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也可获得税收等优惠,退役士兵复职复工时待遇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法律分析
一、退伍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7、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结语
退伍士兵享受多项待遇: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伤亡保险金和退役医疗保险金。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聘退役士兵,其福利待遇应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伍士兵在复职复工方面也有相应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