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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间

来源:易榕旅网

2004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
对予以拘留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和公安机关的裁决
本法规定的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人,为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由于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本条规定拘留必须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这里的“县、市公安局”是指县政府或县级市政府的公安局,即拘留决定必须由县政府或县级市政府的公安局作出,而不能由该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作出。这样有利于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保证处罚的准确性。“公安分局”是指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公安分局,即拘留决定应由公安分局作出,而不能由该行政管辖区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作出。“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主要是指其行政级别与县公安局相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地级以上城市公安局所直属的交通管理部门,即必须是达到一定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直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根据本法规定,可以予以拘留处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6)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关于拘留处罚的程序,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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