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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过时诉讼法律能予支持吗

2023-11-19 来源:易榕旅网

近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由于原告某银行主张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3月19日,王某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日期为2004年3月10日,并由赖某提供连带保证。2007年6月13日,某银行向王某、赖某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责任通知书,两份通知书均由赖某签收,赖某在催收通知书上注明,王某债务由其偿还。后某银行在追偿债务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赖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某银行自2004年3月10日贷款到期之日至2007年6月13日期间未向贷款人王某进行过催收,也未向担保人赖某主张过保证责任,故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保证期间亦已届满,保证人赖某的保证责任已经消失。虽然赖某在两份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但该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间的条件,亦无保证人愿意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重新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债务;另外,赖某在催款通知书上注明借款由他清偿的承诺只是赖某的单方许诺,无任何证据证明表明他的行为得到王某的同意或者王某知道具体情况,故不能对王某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至于赖某自愿承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其产生效力,但本案中原告请求赖某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而非债务承担产生的清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无争议遗产继承起诉书的特征有哪些

原告: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X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被告:XX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亡)。被告XX某是被继承人的子XXX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被继承人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XX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此致区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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