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征地补偿的规定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一、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二、《解释》的出台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提供了司法依据
2005年7月29日,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于2005年9月1日生效。《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第24条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有三层涵义:
1.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首先,分配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其次,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遵循民主议定程序。
2.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对象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3.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例外
如果当地已出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并对关于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定民主议定程序所决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不一致而且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那么,被征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就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三、公务员可否享受集体土地安置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时,公务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获得征收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