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派出所有没有案底,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其它组织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有案件,公安机关会通知问话,以及办理其他程序。有案件的人员,也可以收到相应的案件文书,不会完全不知道,当事人在案件中还享有相应的权利,办案机关是必须如实告知的。
一、公司上班查不查案底
私企一般不会主动查询。1、公司必须依法向个人所在的派出所申请才可以查询的。2、一般情况下很难查询的。公司可以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应聘者要如实填写,公司无法查询公安机关的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这些档案不向公司提供查询。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去公安部门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不过公司若想要了解员工是否有可能有过犯罪记录的,可以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员工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对于已经招录的员工,可以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告知员工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在职员工拒绝提供的,那么只能是按照工作岗位是否需要无犯罪的要求来进行调岗或者离职。
二、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
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
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同的办理人员由不同的人作出回避决定。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三、打架伤情鉴定程序是如何的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