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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盗窃罪是否被判刑

2024-03-08 来源:易榕旅网

盗窃罪不能私了,但被害人与犯罪协议人可以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处理,检察院可建议从宽处罚。轻微情节可不起诉。盗窃罪坦白不会减刑,但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未掌握罪行可视为自首。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私了是否还判刑

盗窃罪不能私了,因为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但是被害人与犯罪协议人可以就损失达成和解协议,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坦白是否能减刑

减刑针对的刑罚执行中,对符合规定的犯罪分子减少一定刑期的制度,而坦白针对的是定罪处罚前有符合规定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刑法中并没有坦白的直接表述,关于坦白主要体现在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中。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若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盗窃罪坦白能否减刑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但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但被害人与犯罪协议人可以就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盗窃罪案件中,和解协议和坦白供述都可能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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