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可与起单位的劳资部门联系,进行询问,或者直接询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当事人可以自行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工伤伤残鉴定结果进行沟通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