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案件 湖里区法院昨一审判决: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 感情和金钱挂上钩,也就变质了 一对恋人白手起家,几年时间里把网站的业务经营得有声有色,赚来的钱一直由女方保管;同居三年后两人分道扬镳,这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财产,并将女方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湖里区法院对这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男方:一起赚的钱怎么只剩7元钱 北方女孩莹莹毕业于美术学校,曾经当过美术老师。南方男孩林明则是网络高手,在认识莹莹前,他曾组建网站并尝试着在网上出售化妆品,不过生意并不好。 2000年,两人相识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之下,林明开始通过朋友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并安排画师作画。 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十分信任莹莹,就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在两人的努力下,网站的业务越做越红火。2003年,两人打算购买办公及结婚用房。2004年,林明和莹莹准备结婚。后来,因为家庭的缘故,两人分了手。林明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 法院:共同经营所得应为共有财产 林明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林明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有财产有121万余元,其中包括111多万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明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的80万元。 在法庭上,莹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明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她同时认为,就算要分,林明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三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在2003年12月16日,莹莹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国泰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莹莹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判决后,莹莹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财产认定重点在“共同” 本案主审法官李法官说,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也不适用于合伙人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李法官称,一般来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婚姻家庭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是近年来的显著特点。但是,从现行法律看,规定过于原则,审判中急需统一尺度。集中表现在,《婚姻法》修改后,对非法同居、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家庭暴力、离婚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等问题的规定都很原则。而在财产争议中,对一些非金钱和实物的票据、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智力投资等利益,法院难以分割或者不能确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