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不当加重后遗症要赔偿
2008年04月22日
2005年7月的某晚,晓-峰乘坐朋友的摩托车时发生了车祸,当即到某医院就诊。大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立即进行了手术治疗。但是,一个常见的骨科手术失败了,且有一骨片未固定住呈游离状态。同年10月晓-峰再次去医院住院,遵医嘱做第二次补救手术。令人失望的是,手术再次失败,晓-峰发生了严重的骨折畸形愈合和骨不连。2006年7月晓-峰来到另一家专业医院,做第三次手术,医生给他做了畸形矫正、内固定、骨移植等手术。回家后,晓-峰小心翼翼地等着骨折的愈合,遵医嘱复诊。2007年3月,晓-峰住院取出了内固定物,治疗总算结束了。晓-峰的骨折愈合了,但发生了严重的后遗症和肌肉萎缩,伤肢的功能障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经过四次手术,晓-峰饱受了疼痛的折磨和石膏固定的不便。每每想起儿子功能锻炼时痛苦的表情和呻吟,看到儿子变形的胳膊,晓-峰的母亲就留下眼泪。他们多次找医院,但是大夫们都用一些难懂的医学术语推诿过去,并且书面通知说医院无过错。
无奈,晓-峰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目前情况,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与医院的纠纷。建议以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原告应当搜集所有病历资料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整理好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的单据数据,还要在起诉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明确损害后果,确认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过错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一般会主动申请司法鉴定。
2007年8月,晓-峰把某医院诉上法庭。立案后,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分别委托了伤残等级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结论是:晓-峰构成七级伤残;医院第一次手术的过错造成了晓-峰多次手术,加重了晓-峰的内翻后遗症。根据鉴定结果,晓-峰明确了诉讼请求的最终数额。
2008年4月7日,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晓-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