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的,对于同一顺序的债权,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应当优先清偿。具体来说,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