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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2023-10-24 来源:易榕旅网

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三)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学校是典型的公开型服务型场所,学校是需要对学生的安全进行保障,如果小朋友在幼儿园受到侵害学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的除外。

一、学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班主任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做到:

(一)班主任为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对学生进行长期性的思想品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切实做好学生细致的思想工作,经常向学生进行防交通事故、防溺水、用电安全、防盗、防火、以及饮食卫生等安全知识的教育,防微杜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进行日常行为的教育,禁止学生在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追赶、拥挤、打闹。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

(四)保证每天做到晨检,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五)充分利用晨检、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六)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七)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八)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做好协议书回执留存。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让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是保障学生校外安全。

(九)组织班级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十)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十一)因未认真履行上述安全责任协议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理。

(十二)完成学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学校签章:

班主任: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

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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